本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相关公司股东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回购股份的相关情况:淮河能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内执行回购股份方案,总共回购公司股份88,545,105股,总股本的2.28%,本次回购股权用以企业为了维护企业的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须。截止到此次售卖方案公布前,企业已经在2023年7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根据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价格行情总计售卖已回购股份38,860,900股,约总股本的1%(注:总计售卖占比没有达到总股本1%,尚差约1800股,下称“第一期售卖”);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还拥有49,684,205股股份,总股本的1.28%(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在规定信息公开媒体及上海交易所网址刊登的临2024-001号公告)。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工作进展:公司在2024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集中竞价减持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公示序号:临2024-003),打算在2024年2月7日到2024年5月6日,根据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价格行情再次售卖不得超过38,862,600股已回购股份(总股本的1%)。2024年2月19日,企业初次售卖已回购股份1,800股,总股本的0.00005%,再加上第一期售卖总数,企业累计售卖已回购股份38,862,700股,总股本的1%;此次售卖后,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还拥有49,682,405股股份,总股本的1.27841%。
一、集中竞价高管增持行为主体高管增持前基本概况
以上高管增持行为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高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度
(一)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公布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执行进度:
其他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在出售期内初次售卖回购股份及其售卖已回购股份占发售公司总股本的占比每多1%的,理应及时披露售卖工作进展。
(二)此次高管增持事宜与控股股东或董监高先前已披露计划、服务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高管增持时间范围内,上市企业是不是公布高送转或筹备并购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1.售卖的原因和目地:公司回购股份的效果已经实现,依据《回购报告书》之主要用途承诺,继续完成剩下回购股份后续处理。
2.售卖所得的资金用途及具体使用分配: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3.预估售卖结束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情况:此次售卖计划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不会造成公司组织结构产生变化。如进行此次售卖方案,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股权会由49,684,205股调整为10,821,605股,占股比例会由1.28%调整为0.28%。
4.高管有关此次售卖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发展方向危害等问题的表明:公司本次售卖已回购股份取回资产将记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会对公司的运营、财务和发展方向产生不利影响,有益于填补用以企业日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5.上市企业董监高、大股东、控股股东、复购建议人们在股东会做出出售股票决定前6个月交易本公司股份的现象: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售卖已回购股份的决议前6个月不会有交易本公司股份的举动。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有关风险防范
(一)减持计划执行的不确定因素风险性,如计划实施的前提、约束性条件以及有关条件成就和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售卖已回购股份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企业股票当日交易下滑限制价钱;
2.禁止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后小时之内及股价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委托;
3.每天售卖的总数不能超过售卖预披露此前20个交易日内每日平均成交量25%,但每天售卖数量不超过20亿港元除外;
4.在任意持续90日内,出售股票总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所规定的规定。
鉴于以上规定以及市场有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没法按计划完成售卖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执行是否会导致发售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性 □是 √否
(三)别的风险性
一定会在此次售卖时间段内,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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