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713,348,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113%。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04,407,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1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08,941,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9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16人,代表股份46,586,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赵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533,4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45,77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2499%。
表决结果:赵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运行实际情况,股东大会表决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产生1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罗云烽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48,161,1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43,753,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9188%。
表决结果:罗云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梁奇烽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354,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未当选。
3.审议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岳福升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533,4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45,77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2499%。
表决结果:岳福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114,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9,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52,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2%;反对49,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713,114,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234,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6,352,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2%;反对234,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10,210,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0%;反对2,926,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2%;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
同意43,448,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628%;反对2,92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12%;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9%。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宏伟、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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