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证券简称:三峡旅游公告号:2024-097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的诉讼阶段:检察院暂停审查
2.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监督审查其他当事人
3.涉及金额:业绩承诺人按业绩补偿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三峡旅游7、260、655股,返还现金股息790、130.1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目前,检察院已暂停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不确定恢复时间和是否能得到检察院的支持,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湖北省三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旅游”)以宜昌市武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家区法院”)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武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鄂0503民初1794号)。2022年7月,公司收到吴家区法院发布的《民事反诉状》和《传票》的相关法律文件,被告裴道兵对公司要求履行业绩承诺赔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出反诉。2022年7月,公司收到吴家区法院发布的《民事反诉状》和《传票》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裴道兵对公司要求履行业绩承诺赔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出反诉。2023年4月,公司收到吴家区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道路旅游和裴道兵按照《利润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40%进行补偿。公司及裴道兵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均于2023年4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审判决,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100%,改判文化旅游和裴道兵。2024年6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裴道兵再审申请。2024年6月,公司向伍家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收到执行裁定((2024)鄂0503执1236号)。2024年7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裴道兵对2021年业绩补偿诉讼的监督申请。2024年10月,裴道兵的3、557、721股应由吴家区法院强制执行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关于业绩补偿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转让完成和业绩承诺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的公告》等相关内容见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4日(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公告号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2023-043、2024-001、2024-045、2024-047、2024-059、2024-083、2024-090)。
2.绩效补偿所涉及的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暂停审查决定》(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2024〕80号),具体内容如下:
法院处理裴道兵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由于案件必须基于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另一案件尚未结束,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暂停审查。
中止审查消除后,法院将恢复审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披露当期及以往涉及的诉讼和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未披露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目前,检察院已暂停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审查恢复时间和是否能得到检察院的支持尚不确定,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本案已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业绩补偿义务人宜昌道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完成2019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由于裴道兵未能履行判决,公司已向吴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了终审判决中涉及的股份的回购和注销手续。到目前为止,最终判决中应返还的现金股息尚未返还。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暂停审查决定》(鄂宜检民监)〔2024〕80号)。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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