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0股票简称:苏州科达公示序号:2023-086
可转债编码:113569可转债通称:科达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依据《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投资者会议决议需经列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投资者(或债券投资者授权委托人)允许方可形成良好的决定。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一致通过的债券投资者会议决议对“科达可转债”整体债券投资者(包含未出席会议或明确不同的观点的债券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无否定、提升提议的现象。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苏州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2023年第一次“科达可转债”债券投资者大会于2023年10月13日以现场会议融合通信方式举办,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债券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债数量达到174,940张,意味着此次债卷本钱总金额总共17,494,000元,占此次债卷未偿还本钱总额3.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股东会委任董事长陈冬根老先生组织此次会议,公司部分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上海东方华银法律事务所印证侓师出席了会议,合乎《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大会真实有效。
二、提案决议状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所示提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174,54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债券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卷总量的99.77%;抵制40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债券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卷总量的0.23%;放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债券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卷总量的0.00%。
以上提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之上债券面值总额持有者允许,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的实际情况详细公司在2023年9月26日发表上海市区交易所网站《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81)。
三、律师见证状况
(一)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法律事务所
印证侓师:张勇、何心琳
(二)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公司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工作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此次债券投资者会议通过的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四、上报文档
(一)2023年第一次“科达可转债”债券投资者会议决议
(二)上海东方华银法律事务所有关苏州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科达可转债”债券投资者大会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660股票简称:苏州科达公示序号:2023-085
苏州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示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10月13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苏州新区金山路13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法定代理人总共5人,意味着股权数量149,806,106股,总股本的29.79%。在其中,参与现场决议股东总共5名,拥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量149,806,106股,占公司股本总量的29.79%,记入以上表格内容。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以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企业董事长陈冬根老先生组织。此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6人,参加6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董事长助理张文钧出席了会议;别的管理层出席此次会议。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议案是一般决议草案,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法律事务所
侓师:张勇、何心琳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企业2023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流程等事项,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的各种决定均真实有效
●手机上网公示文档
经印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
●上报文档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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