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确保向本公司提供信息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一致。
特别提醒:
1、中航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光电”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于2024年2月2日根据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软件各自增持公司股份。在其中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加持20,000股,总股本的0.0009%,加持总金额60.328万余元,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加持5,000股,总股本的0.0002%,加持总金额15.08万余元。
2、企业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计划在2024年2月2日起6个月,再次加持本公司股份,拟总计增持股份总数不少于6,000股且不超过10,000股(含2月2日加持总数)。
公司在2024年2月2日接到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开具的《告知函》,吕国威先生、王跃峰先生于2024年2月2日根据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软件加持中航光电股权,现就加持状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加持基本概况
1、加持行为主体:企业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
2、加持目地:根据对公司未来长期稳定身心健康发展的信心,增持公司股份。
3、加持方法:根据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展加持。
4、此次加持状况:2024年2月2日企业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加持20,000股,总股本的0.0009%,加持总金额60.328万余元;企业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加持5,000股,总股本的0.0002%,加持总金额15.08万余元。
5、加持行为主体持仓状况:
注:以上数据若出现数量和各分项目标值总和末尾数不一致的状况,均是四舍五入而致。
6、企业总法律顾问吕国威先生、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在公告披露此前12个月未披露增持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前6月,不会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后面增持计划
企业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计划在2024年2月2日起6个月再次加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如下所示:
(一)增持计划
1、加持目地:根据对公司未来长期稳定身心健康发展的信心,增持公司股份。
2、加持总数:拟总计增持股份总数不少于6,000股且不超过10,000股(含2月2日加持总数)。
3、加持价钱:本次拟加持的股权不设浮动价格、价格定位,企业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根据对企业股票估值的有效分辨,适时执行增持计划。
4、加持时长:2024年2月2日起6个月。增持计划执行期内,企业股票若存在股票停牌情况的,增持计划在股票解禁后推迟执行并及时披露。
5、加持方法:根据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展加持。
6、此次加持并不是根据加持主体特殊真实身份。
7、此次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此次加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8、有关服务承诺:此次加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副总经理王跃峰先生承诺在加持期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及其将于以上执行时间内进行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执行的不确定因素风险性
此次股权增持计划可能出现因市场状况转变、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无法筹集及时等多种因素,造成增持计划延迟时间执行或无法执行风险。如增持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性情况,企业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别的相关说明
1、此次增持计划合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此次加持不会造成企业股份遍布不符企业上市条件,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
3、增持计划执行期内,企业发放收益、派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资等除权除息事项,加持行为主体将依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开展相应的调整。
三、备查簿文档
《告知函》
中航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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