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1、股东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市中软同盟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2月24日期满,到期时不会再续期;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2022年11月24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限,该协议有效期至企业2022年度公开增发A股个股备案进行的时候起36个月止,协议有效期间,于逢良及其控制的吉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涛掌控的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仍保持一致行为;
3、股东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市中软同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总计掌控的投票权比例由34.45%降到20.90%,仍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4、企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已完成发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新增加公司股权11,439,127股,具体详见企业2023年12月23日公布的《发行情况报告书》,该部分股份仍待进行股份登记操作后发售。新上市股票后于逢良立即股票数为21,055,886股,占新上市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的10.75%,到时候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计掌控的投票权比例是25.52%。
长春市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吉大正元”)公司股东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市中软同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协议书多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定《一致行动协议》,依据约定书,该协议自签定日起至企业上市后36个月合理。截止到2023年12月24日,该《一致行动协议》已期满,协议书多方及其于逢良掌控的吉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向领导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股东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权利、执行股东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联状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定及履行情况
根据协议多方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一致行动人履行股东表决权时和股东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为,以及基于股东资格委任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也应当与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委任的执行董事保持一致行为。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概况”一些内容。
协议书多方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2月24日有效期满,在协议有效期内,多方均充足遵守了相关一致行动的承诺及服务承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目标、管理人员的人事调整等多个方面不出现分歧。
(二)现行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状况
2022年11月24日,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控股股东于逢良、刘海涛再次签定《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签订日起至企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备案进行的时候起36个月止,于逢良及其控制的吉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涛掌控的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仍保持一致行为。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企业2022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2-079)。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期满前后左右的实际控制人状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截止日期前,股东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于逢良、赵展岳、吉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中软同盟科技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为关联,控股股东于逢良、刘海涛总计掌控的投票权比例是34.45%;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时,股东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于逢良、吉林数字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保持一致行为关联,控股股东人于逢良、刘海涛总计掌控的投票权比例是20.90%。
由于企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已得到证监会愿意申请注册的批复,而且发行对象于逢良已经在2023年12月20日进行认缴验资报告,有关股权正处于股权首发上市备案环节,新上市股票后企业于逢良将新增公司股权11,439,127股,立即股票数调整至21,055,886股,占新上市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的10.75%,具体详见企业2023年12月23日公布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基于上述,如果将于逢良已申购新股记入其直接股票数,则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计掌控的投票权比例由34.45%下降到25.52%。
原《一致行动协议》期满前后左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仓转变详细如下:
(二)有关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的解释
此次股权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合计持股占比降低,但是考虑到企业其他股东占股比不太高、公司组织结构较为分散而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执行董事占公司总董事会人数过半数,依然达到《公司法》第216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关于控股股东评定的规范,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三、别的相关事宜说明及风险防范
1、此次《一致行动协议》期满未续期个人行为不违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此次股权变动不会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和长期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3、敬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1、于逢良、吉林博维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市中软同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2、于逢良、刘海涛于2022年11月24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3、《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3]1430号);
4、长春市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新项目《验资报告》(天职业类型字[2023]53682号)。
特此公告。
长春市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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