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于2023年12月1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传出,大会于2023年12月19日早上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决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举办。例会应参加执行董事9名,真实参加执行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大会。会议由老总朱钰峰老先生组织,大会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真实有效。
二、股东会会议审议状况
大会经决议产生下列决定: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发展规划考虑到,并且经过谨慎科学研究现阶段国内资本市场的行业环境等因素,通过和相关各方深入交流,企业决定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办理撤销有关申报文件。
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股东会以及受权人员全权负责申请办理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相关事宜,所以该受权尚有效期内,此次有关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不用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允许票9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本议案详细同一天公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里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提案发布了确立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同一天公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里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簿文档
1、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15 股票简称:协鑫能科 公示序号:2023-128
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示
我们公司及职工监事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职工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会议报告于2023年12月1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传出,大会于2023年12月19日早上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决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举办。例会应参加公司监事3名,真实参加公司监事3名,整体公司监事均亲身出席了本次职工监事。会议由监事长闫浩老先生组织,大会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真实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表决结果:允许票3票,否决票0票,反对票0票。
1、企业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证券代码:002015 股票简称:协鑫能科 公示序号:2023-129
有关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交换
企业债券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的通知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12月19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董事会和职工监事均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下称“深圳交易所”)申请办理撤销有关申报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相关情况
1、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举办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七次大会、于2022年9月30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职工监事第二次会议、并且于2022年10月17日举办2022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有关提案。
2、2022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开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审理编号:222648)。202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开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按照反馈建议的需求,会与有关中介服务逐一贯彻落实并立即递交了对反馈建议的回应。
3、为对接相互配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正式公布执行,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职工监事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举办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2023年3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开具的《关于受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圳上审[2023]167号)。2023年4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开具的《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批函[2023]120055号)。公司按照审批问询函的需求,会与有关中介服务逐一贯彻落实并立即递交了对审批咨询函的回复。
5、公司在2023年6月6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19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八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为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计划方案的有关提案。
6、2023年7月13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举办2023年第52次决议大会,对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申请进行审查,觉得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申请合乎发行条件、企业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年7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开具的《关于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批函[2023]120123号)。公司按照贯彻落实函的需求,会与有关中介服务逐一贯彻落实并立即递交了对落实函的回复。
7、2023年8月7日,公司为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递交申请。公司在2023年11月15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二次大会、于2023年12月1日举办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增加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股东会议决议有效期限及授权有效期的有关提案。
二、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的重要原因
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应急预案发布至今,董事会、高管和相关中介服务一直积极推动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的各项工作。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发展规划考虑到,并且经过谨慎科学研究现阶段国内资本市场的行业环境等因素,通过和相关各方深入交流,企业决定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办理撤销有关申报文件。
三、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的审议程序
1、监事会及职工监事决议状况
公司在2023年12月19日举办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董事会和职工监事均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办理撤销有关申报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股东会以及受权人员全权负责申请办理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相关事宜,所以该受权尚有效期内,此次有关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不用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董建议
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都是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发展规划考虑到,并且经过谨慎科学研究现阶段国内资本市场的行业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此次停止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依法履行必须的审批流程,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同时向深圳交易所申请办理撤销有关申报文件。
四、停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现阶段相关业务运营正常的,财务状况良好,公司终止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申请办理撤销可转债申报文件有待深圳交易所允许,一定会在得到深圳交易所的同意后,立即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簿文档
2、企业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大会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协鑫电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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