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编写 程丹
证监会近日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产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私募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私募办法》旨在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标准持续发展水准,充分发挥私募投资基金适用自主创新、支持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进一步防范风险,搭建发展创新、自由竞争、胜败井然有序、多元化监管行业生态。
《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了五方面。一是优化规范化规定,健全全链条监管。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规定。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经营范围,确立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员、集团式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监管标准。确立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基金服务机构监管政策,区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公司代管的不同要求,要求契约型基金、看向独特标的资产的股票基金等情况理应代管,中基协对没有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提升信息公开,对私募基金基金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明确提出原则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尽职履责等条件。
二是丰富多彩私募基金产品种类,优化分类监管。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关键投资方向区划产品类别,划分不同种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具体指导中基协搞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同种类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个性化的认缴经营规模分配,确保基金投资能力及投资建议实行。对单一投资人私募投资基金、单一标底私募投资基金等其它产品体系,确定了个性化的条件及监管政策。
三是健全合格投资人规范。保持针对单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规定,将单支私募投资、股权投资实缴金额从100万余元提升到300万余元,并且对看向未代管、分销、看向房产、单一标底等其它情况的私募投资基金规定实缴金额不少于500万余元,在其中看向单一投资方向的自然人每笔实缴金额不少于1000万余元。
四是加强募资阶段管控,严把合格投资人准入关。确立募资方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理应自主募资或者委托具备私募投资业务资格机构募资。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平台在募资过程的规定,要求适度性义务、风险揭示等相关信息,贯彻落实顾客尽职调查、材料储存等合规管理规定。
五是确立投资运作规定。对投资运作阶段明确提出道德底线规定,关键标准关联方交易,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确立私募基金投资等级、等级分类计划和私募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原则,整体和其它资管业务维持监管标准一致,对母基金等不纳入项目投资等级做出多元化分配。
此外,《私募办法》还贯彻落实股权投资公司多元化规定,确立股权投资公司存续期限必须在5年及以上。优化对股权投资公司的差异化行政监督和自律管理规定,明确对股权投资公司制订多元化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分配,并且在长期资金、投资方法和退出方式等多个方面股权投资公司提供支持。
在缓冲期分配层面,中国证监会表明,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新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为有序推进,对总量机构及商品增设了缓冲期,在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字、业务范围、实缴注册资本和高管持股占比外,理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投资基金嵌入等级理应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总量私募投资基金不符别的所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可以新增加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人、不可贷款展期,期满给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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