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现象;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现象。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11月15日14:00;
网上投票时长:
(1)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至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举办方法: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召集人:董事会;
5、节目主持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2人,意味着股权655,438,87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53.9350%。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456,891,09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7.5969%。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9人,意味着股权198,547,78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16.338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意味着股权6,870,64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5654%。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意味着股权5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00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人,意味着股权6,870,14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5653%。
3、别的出席人员状况:
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印证侓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所示提案:
提案1.00 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发售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655,394,7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抵制44,1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6,826,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3581%;抵制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41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有关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允许655,401,9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抵制36,9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允许6,83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4629%;抵制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371%;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张立锦女性当选为企业第八届董事会独董,任期自股东会议决议根据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提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从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根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左右根据。
提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允许650,011,729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20%;抵制5,427,146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0%;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允许1,4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1.0097%;抵制5,427,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8.9903%;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修订《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议案
允许655,434,975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抵制3,9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允许6,866,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432%;抵制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568%;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重光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王艳、唐琼
3、结果建议:企业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工作的人员资质、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流程、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重光法律事务所有关诚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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