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7证券简称:雪祺电气公告号:2025-00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肥雪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解除限制和上市流通的股份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限售股东户数为7户,限售股份数为62、44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2%。
3、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3日(周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合肥雪琪电气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1975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有限公司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21号)同意,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9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6、760、000股,其中103、254、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0%;股份数量为33、505、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和股本结构的变化
公司2023年年度股权分配计划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4年6月3日完成2023年年度股权分配工作。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增加3股,共41,028,000股。转让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77,78,000股,其中134,230,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0%,43,57,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形成的线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684387股,2023年股权分配完成后增加至889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线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2024年7月12日,该批股份限售期届满,已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77,788,000股,其中133,3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销售股份为44,4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终止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道投资”)为7名限售股东。、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吉德”)、南京奇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奇沐”)、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创新”)、滁州中安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风险投资”)、严晓君。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公告书》中对股票锁定期、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
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票。(3)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计划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公司承诺非法减持发行人股份收入(以下简称“非法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提交违法收入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公司现金股息等于公司应向发行人提交违法收入的部分。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有5%以上股东时,乾中
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息、股息、股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发行后6个月(2024年7月11日,非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上述第一至第二项锁定期届满后,我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票。(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份有股息、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调整)。(5)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少发行人股份的,承诺非法减少发行人股份收入(以下简称“非法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提交违法收入的,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发行人违法收入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是我的真实意图,我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第一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中安创投
承诺:“(1)自合伙企业完成发行人增资扩股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票。(3)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股息、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合伙企业计划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合伙企业承诺非法减持发行人股份收入(以下简称“非法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提交违法收入的,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合伙企业应向发行人提交的违法收入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是合伙企业的真实意图,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南京祺沐和严晓君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
承诺:“(1)自发行人完成本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我/我的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票。(3)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股息、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除权和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和除息调整)。(4)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非法减持发行人股份收入(以下简称“非法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未将非法收入提交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扣留与本人/本合伙企业应提交发行人的非法收入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是我/合伙企业的真实意图。我/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我/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股东安华创新,宁波吉德
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上市、流通和转让。(2)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少发行人股份的,公司承诺非法减少发行人股份收入(以下简称“非法收入”),未向发行人提交违法收入的,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公司应向发行人提交的违法收入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申请终止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其他特别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承诺,志道投资、时间、宁波吉德、安华创新的限制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南京齐木、严晓军、中安风险投资是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36个月之日起12个月的新股东,最终限制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严格遵守股份锁定承诺,不履行相关承诺,影响限制股份的上市流通。
申请终止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非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解除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因为2025年1月11日是非交易日,所以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
2、限售股数量:62、44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2%。
3、共有7名股东申请终止股份限售。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志道投资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4万股;时乾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2万股。
注2:在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满半年。
5、股份终止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18-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督促有关股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在减持股份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限售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注:本次终止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终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实意见
经核实,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公司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上市流通限制股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的要求和股东承诺的内容;限制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终止限售申请表;
3、发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对合肥雪琪电气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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