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7证券简称:国盾量子公告号:2024-1111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4]1568号),科大国盾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盾量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486、631股,股票面值1元,发行价格78.94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经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荣成验资[2024]230Z013]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达后,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发起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1、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原有一般账户(账户:121870104048046)作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分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分行管辖的二级分行。根据其管理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分行负责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乙方。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南1-规范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分行和赞助商国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盾量子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合肥市庐阳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
丙方: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1218700104048046。截至2024年12月13日,专项账户余额为1、755、306、346.61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在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规范运作,继续监督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高震、马辉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并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双方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更换后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提款,甲方可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或转入一般账户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大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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