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4—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15:00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2、会议出席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亦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注:
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黄轲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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