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的日期、时间、时间
(1)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30
(2)网上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2024年11月13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时间为:15-15:在任何时间。
2、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3、会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广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上投票相结合
6、会议主持人:邹新华董事长
7、股东出席会议
共有151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114、935、500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71.5307%。其中,6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114,412,200股出席了现场会议,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50%;145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网上投票,代表523300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3257%。
145名中小股东参加了股东大会,代表523300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3257%。其中,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表决,代表0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523、3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出席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上投票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14、848、3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总数的99.9241%;反对636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236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如下:
同意43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3.3365股%;反对636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弃权236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9.9253,同意114、849、7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62、2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3,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同意4375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3.6041%;反对62、2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61%;弃权236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3、审议通过《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14、850、6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总数的99.9261%;反对613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236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同意4384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3.7760股%;反对613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1%;弃权236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坚信、何晓平
3、结论:综上所述,办公室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66 简称证券: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
关于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播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4年10月10日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公司对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进行了登记。
根据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验证的范围和程序
1、验证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了验证对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检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不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共有12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4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前买卖公司股票。经公司核实,结合上述四个拟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书,不知道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计划和核心要素;在自检期间,四个拟激励对象未向任何人泄露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判断。是独立的个人行为,没有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根据审慎原则,四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相应调整激励计划。根据审慎原则,四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相应调整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名人员不再是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其余8名拟在自查期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基于对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之前,不知道公司计划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也没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也没有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三、自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规划和讨论激励计划的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联系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及时登记了联系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理人员。在自查期间,除上述12个验证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外,其他验证对象不买卖公司股票,符合相关适用法的规定。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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