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股票简称:首钢股份公示序号:2024-028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议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北京市首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在下午14时30分别在北京石景山首钢集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厅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老总组织。
此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参加状况
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35人,意味着股权6,486,476,76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3.2174%。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4人,意味着股权5,214,199,14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6.8949%。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31人,意味着股权1,272,277,62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6.3225%。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1人,意味着股权37,399,536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798%。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意味着股权20,9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3%。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9人,意味着股权37,378,636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795%。
(三)董事、公司监事及其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做为此次会议的见证侓师列席会议。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议采用现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议实际决议结果如下。
提议一《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决议状况:
允许6,484,752,8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734%;抵制1,37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12%;放弃345,811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53%。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35,675,62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5.3906%;抵制1,37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6848%;放弃345,811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9246%。
该提议应当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整体有投票权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之上根据。依据上述决议状况,该提议获得通过。
提议二《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允许6,484,862,26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751%;抵制1,37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12%;放弃236,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6%。
允许35,785,03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5.6831%;抵制1,37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6848%;放弃236,4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6321%。
提议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提议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提议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允许5,744,791,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8.5657%;抵制741,685,3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1.4343%;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6,654,83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0088%;抵制744,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9912%;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提议六《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允许6,484,668,66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721%;抵制1,80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7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5,591,43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5.1654%;抵制1,80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834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提议七《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允许2,051,162,42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2959%;抵制14,544,5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041%;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22,855,00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1.1104%;抵制14,544,53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889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该提议归属于关联方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仓4,420,769,800股)对于该提议回避表决。该提议应当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整体有投票权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之上根据。依据上述决议状况,该提议获得通过。
提议八《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提议九《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允许1,322,956,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4.0438%;抵制742,750,5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5.9562%;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5,589,63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5.1606%;抵制1,809,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8394%;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提议十《有关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部分约束性个股等事宜的议案》
允许6,485,161,7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51%;抵制314,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49%;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6,084,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1354%;抵制314,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864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该提议归属于特别决议事宜,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该提议应当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整体有投票权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依据上述决议状况,该提议获得通过。
提议十一《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允许6,486,111,66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44%;抵制36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5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7,034,43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0238%;抵制36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9762%;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该提议归属于特别决议事宜,应当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整体有投票权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依据上述决议状况,该提议获得通过。
提议十二《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允许6,452,839,07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4814%;抵制33,637,6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186%;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允许3,761,84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585%;抵制33,637,6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89.9415%;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做为此次会议印证侓师出席了会议,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二)法律服务合同
北京市首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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