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1股票简称:华盖创意公示序号:2024-030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有否定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有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1.企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集结,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楼204栋楼企业2层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交易所系统软件网络投票时间是在: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老总廖杰老先生主持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通过互联网投票选举股东总共14人,意味着股权218,264,65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1.1550%。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意味着股权214,788,384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0.6588%;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上投票过程的统计信息,在合理期限内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0人,意味着股权3,476,26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4962%。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人,意味着股权3,476,26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4962%。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000%。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人,意味着股权3,476,266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4962%。
3.董事、公司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侓师出席了大会。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构成了下列决定,实际决议如下:
提案1.00有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18,260,55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抵制3,8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3,472,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821%;抵制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093%;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86%。
提案表决结果:根据。
提案2.00关于企业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18,260,95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抵制3,4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允许3,472,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936%;抵制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978%;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86%。
提案3.00有关《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提案4.00有关《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5.00有关《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6.00有关《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提案7.00有关聘任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公司的议案
提案8.00有关2024年度企业对分公司担保额度预估的议案
提案9.00有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年之内开展股东分红的议案
提案10.00有关废除《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提案11.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允许215,610,184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38%;抵制2,654,166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61%;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允许8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3.6403%;抵制2,654,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6.3511%;放弃3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86%。
提案12.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提案13.00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印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市植德法律事务所
2.印证侓师名字:孙冬松、曹亚娟
3.侓师开具的总结性建议: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股东会议决议;
2.印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开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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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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