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伟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动及否定提议的现象。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长:
现场会议时长: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14:30逐渐。
网上投票时长:2024年4月30日。在其中,根据深圳交易所(下称“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网络投票软件(wltp.cninfo.com.cn)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
(2)召开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酒店二楼大型会议室。
(3)召开方法:以现场决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企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老总金红阳老先生。
(6)召开的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大会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总共38名,意味着公司股权1,144,393,252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数量(截止到除权日2024年4月23日,公司总股本为1,592,037,988股,在其中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的股权数量达到20,170,000股,该等购买的股权不享有投票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投票权股权总数为1,571,867,988股)的72.8047%。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24名,意味着公司股权1,044,025,262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6.4194%;根据网上投票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14名,意味着公司股权100,367,99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385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或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26名,意味着公司股权145,801,614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757%。
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参加或出席了大会,北京市雍行法律事务所印证侓师当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1、此次会议采用现场决议、网上投票的形式进行决议。
2、此次会议依照议程安排逐一决议,产生决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允许1,144,357,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68%;抵制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放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允许1,144,392,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99%;抵制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放弃0股。
在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允许145,801,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96%;抵制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4%;放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1,144,001,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658%;抵制355,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311%;放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1%。
在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状况:允许145,41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316%;抵制355,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440%;放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44%。
(7)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到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大会上关系公司股东都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因而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本议案投票的合理投票权股权总数为982,821,178股。
表决结果:允许982,820,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999%;抵制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放弃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一鸣和李莎慧对本次股东大会出示法律服务合同,觉得: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的资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2、北京市雍行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省伟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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