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4年3月29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区宏柏新材应用商店公司办公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纪金树先生组织。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及表决方式均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9人,参加9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董事长助理张捷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别的管理层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有关增加公司为不特定对象发售可转债发售计划方案有效期提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提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并且对中小股东网络投票情况进行独立记票。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侓师:田雅雄、夏英英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企业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的资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3月30日
● 手机上网公示文档
经公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
● 上报文档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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