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6证券简称:华融化学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8日15: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号楼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邵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7,9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5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7,98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5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4,1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18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注1:有表决权股份数
注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志广律师与郑榕鑫律师见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商业时报(Business Times)定期传播有价值的商业资讯、评论和分析,提供深度的商业趋势分析、市场洞察、行业深度研究以及全球市场分析。商业时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采编相关服务。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邮箱:Jubao_Times@163.com。
商业时报所刊载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邮箱Jubao_Times@163.com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370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