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股东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详情如下:
一、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的相关情况
1、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大会、第九届职工监事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提案。
2、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和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准许企业本次发行并授权股东会全权负责申请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
3、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职工监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提案。
4、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和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准许企业本次发行并授权股东会全权负责申请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
5、2023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交易所(下称“上海交易所”)开具的《关于受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指数上审(并购重组)〔2023〕564号),上海交易所确定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查。
6、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交易所开具的《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指数上审(并购重组)〔2023〕614号)。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对审批问询函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逐一审查并落实,于2023年10月14日公布了《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其他相关文档。
7、2023年11月25日,依据上海交易所对审批问询函回复信息进一步审查意见及要求,企业会与有关中介服务对审批问询函回应等申报文件的部分内容展开了相对应补充、优化和修定,并披露了《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及其他相关文档。
8、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股东会第八次大会、第十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提案,关键对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募资金额和募投项目进行调整。
二、停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信息缘故
自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计划方案公布至今,公司一直积极主动推进各项工作,但考虑到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企业决定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
三、停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信息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状况
公司在2024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股东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
结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停止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归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会全权负责申请办理的事宜范围内,不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职工监事决议状况
公司在2024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职工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
(三)独董建议
公司本次停止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系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所做出的谨慎管理决策,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允许公司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
四、停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文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事宜并撤回申请资料,都是基于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所做出的谨慎管理决策,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企业将有效综合各类分配,保证相关业务平稳落地执行。
此次申请办理撤销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申报文件有待上海交易所允许,一定会在得到上海交易所的同意后,立即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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