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文英
10月12日,隆平高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公司发现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农牧业、推广应用、项目投资等行业拥有很多公司名字中使用了“水稻之父”“隆平”“隆平高科”等字体大小,对隆平高科知名品牌造成了不良影响。
隆平高科微信公众号附注表明,包含水稻之父国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水稻之父全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55家带有“隆平”字样企业均是无受权行为主体。
隆平高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日报》新闻记者:“这55家所列报行为主体与我公司无股份关联性,我司从没以各种为名任何理由受权以上行为主体应用‘水稻之父’‘隆平’‘隆平高科’字体大小。若因以上主体一切行为导致任何纠纷案件或其他相应责任均与我公司不相干,构成侵权的,我公司将依法开展有关法律维权。”
数据显示,隆平高科是通过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作为重要发起者成立的现代种业新科技集团公司。为尊重姓名侵犯肖像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4年隆平高科与袁隆平院士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公司具有“水稻之父”姓名侵犯肖像权独占许可权。
“公司一直全力维护袁隆平院士名字、人像、声誉、殊荣和相关隆平高科知名品牌。”以上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开列表中的那些行为主体外,还存在很多冠于“水稻之父”“隆平”“隆平高科”字号的相近公司、农业合作社、大农场等,请各界人士留意获得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等方式鉴别,保持警惕,留意规避风险。
隆平高科进一步申明,针对没经有效授权未经许可“水稻之父”“隆平”“隆平高科”字号的一切企业或个人,构成侵权的,企业将依法采取法律维权对策,严肃认真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芙蓉法律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合伙人律师钟文史类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非经授权使用水稻之父姓名侵犯肖像权的举动属于违法行为,形成了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企业长期、普遍对外开放所使用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已具体具备商标功效的企业名称或者其通称,理应遭受法律的保护。”
“未经许可别人的企业名称,让人误以为是别人的商品或服务运用别人知名度和信誉,使群众产生混淆错认,做到宣传营销自己的目标等情形极有可能涉及到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人将面临赔偿。”钟文史类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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