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股票简称:上峰水泥公示序号:2024-010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现象。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工作会议的相关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长:2024年2月8日在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杭州西溪乐谷文化创意园区1幢E模块会议厅。
3、会议形式:当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
4、召集人: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十届股东会
5、网上投票时长: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8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网络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8日早上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老总俞锋老先生。
7、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会真实有效。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11人,意味着股权546,714,984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7.1841%。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543,242,933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6.8209%。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8人,意味着股权3,472,0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63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人,意味着股权3,472,0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632%。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人,意味着股权3,472,05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数量0.3632%。
除了上述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市)公司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融合网上投票方法,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两项提案,实际决议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允许546,356,604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抵制220,70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放弃137,68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
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除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外,直接或合计持股5%下列股东)的表决状况为:允许3,113,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6781%;抵制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3565%;放弃137,68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654%。
表决结果:允许股票数做到列席会议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之上,一致通过。
2、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允许546,324,224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5%;抵制390,76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5%;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除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外,直接或合计持股5%下列股东)的表决状况为:允许3,081,2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7456%;抵制39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2544%;放弃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允许股票数做到列席会议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之上,一致通过。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市)法律事务所刘红、胡洁进行了现场印证,并提交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印证律师认为: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加入本次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达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申请的表决结果为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2.国浩律师(杭州市)公司开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省上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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