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股票简称:维信诺公示序号:2024-094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定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上投票时长: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在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软件投票的时长2024年9月18日早上9:15至2024年9月18日在下午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根据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也:2024年9月18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早上9:15-9:25、早上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址:北京海淀区上地大道1号楼7栋楼环洋商务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召开方法:此次会议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5、会议主持:老总张德强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和举办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二、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状况
1、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总数总共495人,意味着股权449,154,468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2.3229%。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总数3人,意味着股权427,373,291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0.7555%。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92人,意味着股权21,781,177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5675%。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493人,意味着股权21,804,371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5691%。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意味着1人,意味着股权23,194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7%。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92人,意味着股权21,781,177股,占上市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5675%。
2、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参加或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君致法律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提案1、《关于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437,045,5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7.3041%;抵制11,947,2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6599%;放弃161,7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360%。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9,695,45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44.4657%;抵制11,947,2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54.7927%;放弃161,7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416%。
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致法律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侓师参加、承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决议的事宜为大会公告信息中列明的事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工作的人员资质、会议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均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经与会董事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企业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北京君致法律事务所有关维信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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