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787,699,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4,300,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7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99,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先生及宋培鑫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5,12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35%;反对2,571,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557%;反对2,571,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宋培鑫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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