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孟子故里”“君子之城”美誉的山东邹城,却在上演着一场旷日持久,长达九年、多次翻转的房地产“魔幻故事”,让当地政府、房企、企业员工都成了输家。
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名鉴地产),公司在山东邹城市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承包方为江苏南通海洲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建设)。因该项目工程,在工程逾期2年,地库工程未验收,且名鉴置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提起了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手段制造了一起错案,并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此举严重侵害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导致其步履维艰濒临破产。
据了解,南通海洲公司在名鉴地产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2014年9月10日以名鉴地产“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拒绝结算,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向仲裁委提起虚假诉讼。经办人员在案件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对于海洲建设提供的虚假证据偏听偏信,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另因403号仲裁导致名鉴地产被法院在没有担保资产的情况下违法查封、冻结、续封公司资产1.3亿元长达9年之久。
据调查,由名鉴地产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建设项目位于山东邹城市城区东部,平阳东路路南、金山大道路东,占地60亩,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20429.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9574.7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664.49平方米,该地块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齐全,计划总居住户数678户。
名鉴地产相关负责人在调研中表示:“我司不服403号裁决,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向济宁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19年5月7被驳回。随后,我司到相关部门调取了全部卷宗资料发现:中院在向上级法院报核中故意漏报我司撤裁请求事由11项(共12项),瞒报我司全部证据和资料。省院报核卷宗中没有我司的任何证据和资料,连庭审笔录都没有。我司完全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人为徇私干预,并且痕迹明显。”
据名鉴地产负责人回忆,名鉴地产针对上述两案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和海洲建设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0月依法向济宁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该院依据《监督规则》第24条第2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审查9个月后,2020年8月省院提级并指定滨州检察院管辖,2021年4月20日,检察机关人员赵某等三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三人明确告知(沟通录音):“我们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因为是实体,这个案件到底是对还是不对,我们不能越权去审查;关于济宁中院漏报瞒报问题,都给法院核实来,不往上报应该有个文书,但是我们调卷是没有这个文书的,不能随便揣测人家,只是给人家核实过;审查结果是我们有初稿往上报,领导给改回来的;报告里面都是上级部门的观点”。据此回复该监督案存在人为的操控,不法干预痕迹明显。
据了解,在仲裁审理期间,海洲公司与南通达欣公司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将403号案未决债权违法转让给达欣公司。名鉴地产撤裁申请被驳回后,达欣公司2019年10月向中院提起执行,中院、省院作出执异555号和执复220号裁定:“南通海洲公司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时,案件尚在诉讼中,协议没有明确具体的转让金额,并且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虽然海洲、盈德、达欣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债权转让比例的确认书》,但确认书未明确受让债权的具体数额,只是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进行了分割,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确认书向邹城市名鉴公司进行送达,达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依据40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名鉴公司主体不适格”。
达欣公司在被中院、省高院裁定认定不是403号裁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受让人,也不是适格执行主体的情况下,再次于2022年4月20日向中院提起执行,中院明确告知名鉴地产,达欣公司的执行主体身份已被省高院驳回,不会再给他们立案。然而在2022年10月,中院违背执异555号和执复220号裁定结果,违法立案,作出(2022)鲁08执623《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名鉴地产资产5000余万元。随后名鉴地产向中院提起执行异议,2023年7月3日,中院作出(2023)鲁08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名鉴地产异议申请。名鉴地产不服向省高院提起复议,2023年9月18日省院作出(2023)鲁执复3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达欣公司虽然不是40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但达欣公司对403号裁决书享有的债权分额,达欣公司是403号裁决书合法的权利承受人。驳回复议申请”。
达欣公司基于403号裁决两次违法提起执行,省高院两次作出的执复220、执复311号复议裁定,都是同三位法官作出的,两份复议裁定基于同一标的、同一事由、同为当事人,三位法官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实属违法。
中院依据省院错误作出的鲁执复3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10月16日再次作出鲁08执623号之二、三、四、七、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名鉴地产银行账户27685089.54元;裁定拍卖其名下名鉴金地小区房产29套。
2023年10月20日,名鉴地产针对达欣公司执行案,向最高法申请执行监督并受理。10月23日16时,名鉴地产将异议提交执行法官,一个半小时后中院作出鲁08执623号之16裁定:“裁定终结623号案件的执行”。
2023年12月5日,达欣公司针对终结裁定提出异议,12月13日同三名法官同日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结果,一是作出379号裁定驳回达欣公司申请,裁定:“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二是作出380、381号裁定驳回了名鉴地产的异议申请。先驳回达欣公司申请是支持了终结裁定;后驳回名鉴地产申请却否定了终结裁定,其目的是给达欣公司创造恢复执行条件,继续掠夺名鉴地产资产。
据了解,名鉴地产从2014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维权,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可是一些相关职能部门一直都是推诿、扯皮,毫无作为,最终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根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济宁长达三年半的仲裁案被指采用虚假证据 山东省检察院提级审查》报道,名鉴地产曾经分别到济宁仲裁委、济宁市中院、山东省高院调取了两案的全部卷宗和证据,于2019年7月邀请多名法学专家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在北京召开了“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公司与南通海洲公司仲裁与撤裁案法律专家论证会”。
多位法律专家参加了该论证会并认为,403号裁决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该裁决具有《仲裁法》规定的多个法定撤销事由,应当予以撤销。济宁中院17号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起再审。
参与论证会的法律专家认为,《仲裁法》中明确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而在403号裁决书的末尾,仅有首席仲裁员梁某一人签字,另外两名仲裁员陈某、杨某的名字为打印体,裁决书因欠缺仲裁员签名这一必要法定条件而不生效。
名鉴地产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九年时间步履维艰,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司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403号仲裁案是一起错案,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错误,但是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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