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上市公司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主板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平等地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正、精确、详细,简要清楚、浅显易懂,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递交的公告内容一致。企业公布的公告内容与发放给深圳交易所的原材料具体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汇报并立即更改。
2.主板上市公司在哪个情况下应披露年报披露时间?
答:主板上市公司预估本年度经营效益和经营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会计期间完毕之日起一个月中进行预告片:
(1)净资产为负值;
(2)纯利润完成扭亏增盈;
(3)实现提高效益,且纯利润与上年同期对比升高或是降低50%之上;
(4)扣非前后左右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减与主营不相干的经营收入与不具有商业实质收入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亿;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碰触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被实行暂停上市后的首个会计期间;
(7)深圳交易所评定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上半年度经营效益将会出现上述第(1)项到第(3)项情形之一的,必须在上半年度完毕之日起十五日中进行预告片。
除此之外,上市企业因上述第(6)项情况开展本年度年报披露时间的,理应预告片全年营业收入、扣减与主营不相干的经营收入与不具有商业实质收入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纯利润、扣非之后的纯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上市公司公告年报披露时间后,全新预估经营效益或是经营情况与已披露的年报披露时间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公示。
3.主板上市公司在哪个情况下应披露业绩报告?
答:主板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及时披露业绩报告: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向有关机关申报对外公布的按时财务报表,预估没法信息保密;
(2)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发生销售业绩泄漏,或因销售业绩传言造成企业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买卖剧烈波动;
(3)拟公布第一季度业绩但上一年度年报并未公布。
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的,企业必须在不迟于第一季度业绩有关公告发布时公布上一年度的业绩报告。
除发生第一款情形外,企业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发布业绩报告。业绩报告应包括企业今天及去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纯利润、扣非之后的纯利润、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每股净资产、净资产和净资产回报率等相关信息和指标值。
上市公司公告业绩报告后,预估今天销售业绩或是经营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报告的数据和指标值差别力度做到20%之上,或是全新预计的当年度纯利润、扣非之后的纯利润或是期末净资产方向和已披露的业绩报告不一致的,理应及时披露业绩报告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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