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证券简称:鸿路钢结构公告号:2024-080
债券代码:128134债券简称:鸿路可转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换的“鸿路可转换债券”。“鸿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这种回售不是强制性的。
2、售价:100.281元/张(含息税)
3、转售条件触发日期:2024年11月19日
4、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
5、2024年12月16日,发行人资金到账日:
6、转售日:2024年12月17日
7、2024年12月18日,投资者回售到账日: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前,如果本期债券被司法冻结或扣除,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业务将无效。
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19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32.44元/股)的70%,“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协议,“鸿路可转换债券”回售相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回售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利息计算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换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债券面值和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如果在上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股票股息、股本和新股(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所增加的股本)、调整配股和发行现金股利的情况,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股价下跌修正,上述30个交易日必须从股价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利息计算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按照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当时公布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和实施回售,利息计算年度不得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得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回售价格为“鸿路可转换债券”面值和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当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申报期首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2月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年12月5日为转售申报期的第一天);
计算可得:IA=100×1.80%×57/365=0.28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为100.281元/张(含息税)。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路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支付发行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225元/张;对于持有“鸿路可转债”的合格海外投资者(QFII和RQIFF),暂免所得税,转售实际可获得100.281元/张;对于持有“红路可转换债券”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转售实际可获得100.281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支付利息收入。
(三)回售权
“鸿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换的“鸿路可转换债券”。“鸿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这种回售不是强制性的。
二、转售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销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在下一个交易日满足回售条件前披露回售公告,然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份回售提示公告。公告应说明销售条件、申报期限、销售价格、销售程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销售条件触发日期等。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信息网》上(www.cninfo.com.cn)上述关于回售的公告已发布。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并在回售申报当天撤销订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申报当日未成功的,可在次日继续申报(限期申报)。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无条件放弃回售权。在转售日期前,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被司法冻结或扣除,债券持有人的转售申报业务将无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红路可转换债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进行清算交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达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布回售结果和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红路可转换债券”将在回售期间继续交易,但暂停转换。在同一交易日内,“红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让托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交易或转让、回售、转让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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