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521证券简称:芯原股份公告号:2024-044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
(2)股东大会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20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公司董事长Wayneweiii-Ming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2、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施文茜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日常相关交易预期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关联股东VerisiliconLimiteded、WayneWei-MingDai(戴伟民)、Wei-JinDai(戴伟进)、共青城原天投资合伙企业施文茜(有限合伙)、共青城时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文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海橙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开科技创新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超、艾慧
2、律师见证结论: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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