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岚
深圳交易所1月4日公告显示,对宏达新材业绩承诺方江苏省卓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卓睿控投”)发监管函。
据了解,宏达新材在2019年9月份回收上海市观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市观峰”)的交易过程中,分别向那时候上海市观峰两大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骥勤项目投资”)和卓睿控投达到收购协议。在其中承诺,如上海观峰没完成一定的业绩承诺,骥勤投资与卓睿控投必须对宏达新材给予补偿。但是,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海市观峰无法达到以上业绩承诺,而骥勤投资与卓睿控投对宏达新材的补偿服务承诺但也泡汤了,现阶段,业绩承诺方仍余1.35亿的赔偿款未付款。先前,深圳交易所也由此对此骥勤项目投资给予公开谴责处罚。
实际上,在A股市场中,相似的因回收里的业绩补偿承诺条文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出现——业绩承诺非常容易,合格艰难;赔偿服务承诺非常容易,兑付艰难。
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文做为交易中的制度体系,一直在上市公司回收交易过程中深受欢迎,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上市公司和债权人权益,大体上具有积极意义。那样,怎样有效防范业绩承诺赔偿“成空”的问题呢?笔者建议能从三方面来看:
最先,应对上市公司对看涨期权应做充足财务尽职调查,慎重跨界营销回收。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文的初心,就是为了减少上市公司收购因其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风险性。换个角度来看,上市企业不要因为交易对象方作出了业绩承诺赔偿,进而放松了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调查分析,这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的举动。尤其是在跨界营销回收中,应对不了解的业务领域,这类信息的不对称会进一步放大,上市企业更需要慎重前行,从源头上抓牢关。
次之,业绩承诺中应做担保,且抵押品需充足遮盖很有可能的补偿信用额度。例如以现金结算交易对价的,回收交易各方可以约定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就这笔钱建立一个共管账户,销售业绩进行一定比例后解除冻结一定比例的资产划给卖家。若某年业绩不达标,就从这当中获取有关赔偿资产立即划回上市企业。那样可以有效防止向业绩承诺方追偿赔偿款困难的情况产生。
最终,监管机构应不断加强监管和惩罚。2023年2月份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关联方逾期不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书、约定的,由证监会责改,并可以采用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勒令公布说明等监管方案,将有关情况计入征信系统;如果情节严重,能够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证券市场禁入的举措。相信随着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苛监督执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业绩承诺方诚实守信履诺,更为关键的是,能够提醒看涨期权对手方在交易前结合实际情况有效服务承诺,避免用“高服务承诺”做为主力资金获得“高估值”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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