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股票简称:林州重机公示序号:2024-0069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述
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6月24日举办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回购协议>的议案》。为了增加企业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营运资本高效率,企业(出卖人)拟向商品卖给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下称“中煤科工”),由出租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下称“重机矿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将按照买卖协议承诺立即从出租方得到钱款,承租人在融资期限内分期付款将租金支付给出租方,房租最高不超过118,771,845.72元,时限三年。依据项目需求,企业将和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到时候,控股子公司重机矿建将和中煤科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买卖方基本概况
(一)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1、名字: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WRPRXE
3、种类:有限责任公司
4、法人代表:王志刚
5、注册资金:98000万余元
6、成立日期:2017年09月30日
7、居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中铁C谷铭海核心6栋楼708、709、710、711
8、业务范围:融资租赁;转让和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固收类证券投资业务;接纳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消化吸收非银公司股东3月(含)之上存定期;同业借款;向金融机构贷款;海外贷款;标的物卖掉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9、最近几年关键财务报表:
企业:元
注:之上财务报表由交易对象方提供。
10、公司股权结构:
11、关联性:与企业以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12、中煤科工并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二)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1、名字: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4716469P
3、种类:有限公司
4、法人代表:郭日仓
5、注册资金:25000万余元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1日
7、居所:林州市产业聚集区
8、业务范围:矿建建筑施工、混合销售矿建机械设备零售;煤矿代管、矿建工程技术服务及煤矿业工程机械租赁、售后维修服务;设备安装工程及拆卸服务项目;建筑施工。
注:以上财务报表早已财务审计。
10、关联性:公司持有重机矿建100%的股份。
11、重机矿建并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一)标的名称:企业液压支架ZF13000/21/40D(两支)
(二)标底种类:库存产品
(三)所有权:交易标的归公司提供的,交易标的不会有质押、质押贷款或者其它第三人支配权,不会有涉及到相关资产重要异议、起诉或仲裁事宜,不会有司去被查封、冻洁等情况。
(四)帐面价值:机器设备总价格不得超过110,400,000.00元。
(五)此项买卖不用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四、合同书具体内容
(一)《买卖合同》
招标方(购房人):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出卖人):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物:液压支架等设施,机器设备总价格不得超过110,400,000.00元。公司为销售方向招标方售卖机器设备总价格不得超过110,400,000.00元。
(二)《回购协议》
出租人: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复购方: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复购额度:不得超过118,771,845.72元
复购时限:三年
出租方以总价款不得超过118,771,845.72块的机器设备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当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复购责任。
协议书起效标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盖章后在合同书文首标明的签署日期起效。
(三)《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中煤科工金融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物安装使用场所: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泰安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物:液压支架等设施
标的物选购合同款:不得超过110,400,000.00元,标的物选购合同款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
房租:不得超过118,771,845.72元
租赁期:三年
租期日:为出租方付款首单标的物选购合同款之时
租金支付方式:自租期的时候起,每3月付款一期房租,期终再付。
起效标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加盖两方公司章后起效。
五、别的分配
本次交易不属于别的分配。
六、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企业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营运资本高效率,为公司的经营提供资金扶持。
2、本次交易执行后,将对公司2024年多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自觉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为本协定的执行但对交易对象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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