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6股票简称:天龙股份公示序号:2024-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及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经合肥市桦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肥市桦锦”)合作伙伴交流会确定,一致同意对合肥市桦锦进行清算并注销。
●此次结算并注销合肥市桦锦事宜不会有重要法律法规阻碍,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基本概况简述
宁波市新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19年8月27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允许企业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rmb3,251.41万余元,做为有限合伙参与投资合肥市桦锦,合肥市桦锦将重点投向京西重工(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西上海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9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示序号:2019-058)
2019年11月27日,合肥市桦锦已经完成对京西上海市的增资扩股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肥市桦锦拥有京西上海市43.07%股份。具体详见公司在2019年12月3日公布的有关公司参与股权基金的推进公示(公示序号:2019-068)。
二、本次拟清算注销的主要原因
由于股票基金重点投资方向“京西上海市”的股份已经全部出让撤出,2024年5月21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商议允许对基金开展清算注销。到目前为止,企业共收到合肥市桦锦分派本金及盈利4,141.98万余元(在其中成本费3,226.45万余元,盈利915.53万余元,立即记入其他综合收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此次清算注销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合作经营公司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合肥市桦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4日
3、居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股票基金商务大厦553室
4、基金种类: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芯原创设计(青岛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业务范围:以自有资金依规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财务管理咨询
7、此次结算并注销前各合作伙伴注资如下:
四、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合肥市桦锦结算并注销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日常运营活动和公司战略规划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市新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266股票简称:天龙股份公示序号:2024-017
宁波市新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草案:无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4年5月21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宁波市新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厅(浙江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11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状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集结,企业董事长胡创建老先生上台演讲。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并决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合乎《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7人,参加7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董事长助理虞建锋老先生列席会议;整体管理层列席。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2023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
3、提案名字: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提案名字: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提案名字:2023年年报及其摘要
6、提案名字:有关聘任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7、提案名字:有关确定董事2023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8、提案名字:有关确定监事2023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9、提案名字:有关2024年度申请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为子提供担保的议案
10、提案名字:关于做好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1、提案名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提案名字: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提案名字: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提案名字:有关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公司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有关情况表明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宜,已经获得列席会议股东或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量的2/3左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许多提案均是普通决议事宜,已经获得列席会议股东或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量的1/2之上根据。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公司
侓师:徐莹、罗瑶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本所律师觉得,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工作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质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商业时报(Business Times)定期传播有价值的商业资讯、评论和分析,提供深度的商业趋势分析、市场洞察、行业深度研究以及全球市场分析。商业时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采编相关服务。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邮箱:Jubao_Times@163.com。
商业时报所刊载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邮箱Jubao_Times@163.com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3706 号